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陆续就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本篇汇总关于财产保全之司法意见,供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 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在执行方面,要求各地法院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九、强化善意文明执行,提升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精准化,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正常经营。
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能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因疫情需要生产加工疫情防控产品的被执行人,可暂缓采取查控措施、纳入失信和限制消费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宜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恢复企业信用,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通告》
四、依法加强疫情防控保障。承担医疗卫生等疫情防控职能的机构,生产、销售、运输急需的医用物品、防疫物资及生活保障用品的企业,涉及债务清偿、破产(重整)等经济纠纷诉讼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疫情防控需要,可依法中止诉讼,酌情解除或者变更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没收、拍卖、信用惩戒等强制措施,及时恢复正常运行、生产和经营。 《黑龙江高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 支持企业应对疫情 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18.避免因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全面权衡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应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司法手段。对涉及疫情防控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人员,可以暂缓采取执行措施。对于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综合考虑财产实际情况,在执行中依法适当采取变价措施,避免社会资源浪费。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5.全省各级法院要坚决贯彻落实执行工作相关部署,依法审慎开展执行工作。----狠抓执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要坚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和省法院《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执行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依法审慎开展执行工作,尽可能减少集中执行行动和外出办案,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同时,注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注重保障疫情防控参与机构正常运转。对涉诉的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要审慎采取财产保全、财产拍卖等措施,对申请修复信用的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酌情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积极保障相关机构、企业正常运转,全力以赴参与疫情防控。7.涉及到财产查控措施的,应当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原则上不开展线下查控活动。如果财产查控措施涉及到承担疫情防控防治职能的医院以及相关疫情防治人员,或者涉及到疫情防控防治用品的相关生产、运输及供应企业或其人员的,应经报本院院长批准后暂缓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不得因执行行为影响疫情防控防治工作的开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防控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3.实施财产查控措施应当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一般不开展线下查控活动。财产查控措施涉及疾控的企业和人员的,报经院长决定,可以暂缓采取查控措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8、审慎适用对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加大涉企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浙江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对涉诉的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不宜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积极保障相关机构、企业正常运转,全力以赴参与疫情防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与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17、善意文明审慎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建立疫情期间应急工作机制,“不见面”查控不动产、机动车辆等财产,避免未及时采取措施致财产转移、执行措施过期等重大执行事故发生。依托执行信息化成果,探索线上执行各项机制。妥善权衡疫情防控期间各方利益,对生产经营范围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企业,应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不影响其生产经营的执行措施。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为被执行人的,依法慎用强制措施,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减少司法活动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引》30.疫情期间,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该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原材料、产成品一般采取灵活查封措施,不得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正常运转。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19.暂缓对疫情防控医院、医务人员和相关企业的执行工作。对于被执行人系承担疫情防控防治职能的医院及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或者防控防治用品相关生产、运输及供应企业及人员的,经报请法院院长批准,应当依法暂缓采取查控措施或者解除相关查控措施,避免因执行行为影响疫情防控防治工作开展。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因疫情防控生产及其他复工复产需要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执行法院依职权或由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可以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20.慎用对企业的财产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为企业的,应注意利益平衡,立足善意,积极适用“放水养鱼”措施,增强造血功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企业提高履行能力。对申请涉企财产保全的,加大审查力度,既要考量保全的必要性,也要切实把握保全的合理性,兼顾双方及社会利益。对正在生产经营中的财产,原则上能“活封”“活扣”的,不“死封”“死扣”,能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对企业的基本账户要慎用强制查封措施,能用“物保”的依法应予准许;有多种财产并存的,优先采取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允许企业在人民法院的监管下依法处置财产。对于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为被执行人的,要强化善意执行理念,加大释法说理力度,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对之前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疫情影响不能到期履行的,一般不认定为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直接全案恢复执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6. 切实发挥执行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依法审慎开展民商事和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对于涉诉的疫情防控医疗卫生机构、医药防护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灵活采取暂缓财产查控、执行和解、中止执行和信用修复等措施。对于明确用于防控疫情的药品物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措施,依法保障抗疫工作正常开展。对于因疫情暂时受困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谨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措施,为其纾困复产提供司法助力。防控疫情期间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慎重采取拘留措施,确需拘留的要严格遵从拘留所的防疫要求。依法审查和及时处理涉疫情防控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确保疫情防控的行政措施有效落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13.对疫情防控专用物资审慎采取保全及执行措施。疫情防控专用物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原则上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3.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保护,慎用、少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在疫情期间一律不得对生产防疫医疗用品的企业采取强制措施。《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防控疫情保障企业稳经营促发展的意见》
8.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强化善意执行理念,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困难企业资产,原则上不得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严禁冻结查封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对困难企业生产设备、半成品和成品等尽量采取“活封”的方式,优先选择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查控措施。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恢复或者完全恢复生产的被执行人企业,积极引导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进行和解,审慎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等措施,严格控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多举措给予被执行人企业一定的履行期限,以便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有关执行工作的通知》
二、认真梳理排查,落实落细防控疫情期间执行各项工作的安排部署二要全面梳理续封续冻案件。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保全和执行的查控工作,尽可能减少线下查控。对于查封、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必须在疫情防控期间进行续封续冻的,应及时安排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妥善处理。三、增强大局意识,进一步严肃规范防控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纪律三是不得跨区域执行办案。防控疫情期间,对跨区域案件的执行,一律通过指挥平台发起事项委托,不得到异地执行。情况紧急,确有到异地执行必要的,应当逐级上报批准。受托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拒绝受理事项委托的,应撤销委托。《杭州中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对于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将保全申请书及起诉状一并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移动微法院等渠道提交。若案件已立案,财产保全申请书可通过移动微法院向案件承办人提交。财产保全原则上以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为限,法院优先采取线上查控措施;对于线下财产,法院将视协助机关部门的安排,或采取事项委托,力求保全及时、高效。法院一般不冻结被保全人特别是担保人的基本账户,若因线上查控无法辨别导致基本账户被冻结的,被保全人可申请复议、置换,并附相关账户开户等材料。当事人提交续保申请材料,并通过电话、书信及移动微法院直接联系保全承办人,沟通续保事宜。当事人可通过电话及移动微法院直接联系案件承办人,并将书面申请材料邮寄至法院。法院将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裁定、落实解除保全。 7.如何处理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以下简称防疫企业)等特殊主体的财产保全有关事宜?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作为被保全人的,法院暂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动态查封;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提出保全异议、置换申请的,法院应立即审查,确需听证的,通过移动微法院组织召开听证。对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的诉讼保全原则上暂停执行,但保全的实施不影响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防疫工作的除外。《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应对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十条意见》
八、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要强化善意执行,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对被执行人系疫情防控产品的生产企业,暂缓采取查控措施或采用“软查封”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被列入失信名单、进入破产程序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紧急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 《淮安中院关于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慎重采取保全措施,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不冻结用于防疫物资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和物资;确有必要查封的,采用“活扣”方式,保障防疫物资的正常生产、销售、运输。适时变更强制措施,对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的企业因恢复信用、许可生产、解封账户等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的,原则上依法予以准许,为疫情防控“开道”“让路”。精准采取执行措施,对因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但有望恢复的被执行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暂缓采取执行措施;对于涉及保障疫情防控物资供应的申请执行人的案件,要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防止执行活动对疫情防控的影响。《嘉兴中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7.如何处理涉疫情防控企业和人员等特殊主体的财产保全有关事宜?对以生产和经营疫情防控产品企业为被保全人的,法院暂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采用“活封活扣”等方式进行查控,严禁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涉疫情防控企业和人员提出保全异议、置换申请的,法院应立即审查,确需听证的,通过移动微法院组织召开听证。对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和防疫工作大局的负面影响。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14. 妥善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不影响疫情防控为原则,对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单位采取保全措施,必要时可暂缓保全,已经保全的,可以酌情解除保全。对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单位申请执行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对因疫情造成企业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优先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企业有其他银行账户能够保证债权实现的,不冻结其基本账户。对于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优先适用“活封”,允许企业在不损害财产价值的情况下继续经营使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8.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财产保全申请审查力度,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采用活封、换封等多种手段,高效灵活地完成诉讼保全措施,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疫情防控工作大局的影响。《成都中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原则上暂缓对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和人员的财产查控、消费限制等执行措施;对明确专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对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视防疫工作需求主动开展或依申请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南京海事法院关于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措施》
10.慎重采取保全措施。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原则上不冻结用于恢复防疫物资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物资和运输船舶,谨慎采取查控措施。确有必要扣船的,引导当事人尽量采用“活扣”方式,保障航运企业的正常运转。11.适时变更强制措施。加强对在办案件的识别摸排,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的企业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的,在组织当事人充分协商、综合评估利益风险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准许,确保防疫物资和措施落实到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意见》
八、处理好依法办案和稳企护企助企之间的关系。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对明确专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对涉诉龙头骨干企业、有发展前景的实体企业,要做好保全风险评估工作,慎用强制保全措施,能够采取“活封”“活扣”放水养鱼的,尽量不“死封”“死扣”雪上加霜。对暂时受困企业提出的临时解除保全转贷融资的申请,进行综合评判,协调各方利益,在确保解封转贷零风险的前提下,帮助企业解封转贷,渡过资金难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惩妨碍抗疫十类犯罪和依法护企暖企十项措施的通告》
4. 审慎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的涉诉企业,暂缓查扣冻措施;对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优先选择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原则上不冻结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对企业生产设备、成品半成品等一般采取“活扣”方式,允许企业使用、销售,对销售所得予以保全。《徐州中院疫情防控形势下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的15项举措》
4.慎重采取保全措施。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原则上不冻结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对企业生产设备、成品半成品等一般采取“活封”方式,允许企业使用、销售,对销售所得予以保全;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查封、冻结、扣押、划拨。7.适时变更强制措施。对进入破产程序的生产、销售、运输疫情防控专用物资或者疫情防控期间的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可视情依法作出紧急许可恢复生产等决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因疫情影响重整程序推进的,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和重整期间可适当延长。为恢复生产经营,被执行企业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恢复信用等申请的,在组织双方充分协商、综合评估利益风险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其申请,为其恢复生产获得信贷创造条件。《盐城中院关于全市法院切实履行审判职能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工作意见》
7.审慎适用司法强制措施。对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的被诉企业,要暂缓查扣冻措施;对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对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一时困难但尚有发展前景的被诉企业,要采取“活查封”等保全方式,引导通过分期履行、债转股、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等形式,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能力,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支持企业战疫情渡难关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加大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灵活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原则上不冻结涉及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对企业生产设备、原材料、产成品等一般采取灵活查封措施;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采取保全措施。符合解除保全措施法定情形的依法及时解除,最大限度减少财产保全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慎重采取保全措施,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不冻结用于防疫物资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和物资;确有必要查封的,采用“活扣”方式,保障防疫物资的正常生产、销售、运输。适时变更强制措施,对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的企业因恢复信用、许可生产、解封账户等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的,原则上依法予以准许,为疫情防控“开道”“让路”。精准采取执行措施,对因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但有望恢复的被执行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暂缓采取执行措施;对于涉及保障疫情防控物资供应的申请执行人的案件,落实信用豁免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因疫情需要复工复产的可暂不纳入失信名单。要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防止执行活动对疫情防控的影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复工生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8、审慎适用涉企财产保全措施。对于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暂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和防疫工作大局的负面影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涉诉重点企业及中小企业,完善保全风险评估,兼顾必要性与合理性灵活采取对财产保全措施,严禁超标的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对申请财产保全的企业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可适当调低保证金比例或采取保全保险担保等更为灵活的担保方式。《常山县人民法院关于应对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十条意见》
三、对疫情防控专用物资,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对涉诉的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一律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对申请修复信用的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依法及时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积极保障相关机构、企业正常运转,全力以赴参与疫情防控。《慈溪市人民法院关于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十条意见》
六、突出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全力支持社会共同抗击肺炎疫情。主动排查疫情防控物资供应的被执行企业或其他主体,在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因时因事积极主动采取信用修复、屏蔽失信、解除限高、暂缓执行等司法举措。合理选择执行财产,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批职能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的八条举措》
加强对涉企业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强化对企业采取保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充分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慎重采取保全措施。对企业申请财产保全而提供担保有困难的,可采取适当调低保证金或采取保全保险等更为灵活的担保方式。《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
3. 加大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对涉及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应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对以生产和经营疫情防控物资、药品企业为被保全人的,应暂缓采取财产查控措施,对于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 对因疫情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被执行企业,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慎用信用惩戒措施,放水养鱼,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自动履行。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被执行企业,暂缓采取查控措施,全力保障其“开足马力”投入生产。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宜兴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对于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和防疫工作大局的负面影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涉诉重点企业及中小企业,完善保全风险评估,兼顾必要性与合理性灵活采取对财产保全措施,严禁超标的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对申请财产保全的企业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可适当调低保证金比例或采取保全保险担保等更为灵活的担保方式。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申骏金融诉讼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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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吕芳玉
编辑|刘东梅